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公司的信誉,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1 包修期的界定:
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无发票则从铭牌内填写的产品出厂日期算起,扣除因维修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2 产品包修期限表
3. 主要包修规定:
3.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由销售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3.2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或同价格的产品。
3.3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性能故障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我公司特约维修部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或同价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2.5条的规定退货。
3.4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我公司未及时供应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由修理者在修理状况中注明,由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或同价格产品。
3.5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如需调换其它型号,差价则按照甲方当月价格为准计算),销售者因无同型号或同价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由销售者予以免费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由销售者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在退货前应由销售者按本规定代收折旧费,折旧率(日)见上表。折旧费按商品价值和使用时日计算。例如:售价2000元的冰柜,退货时折旧费为2000×0.05%,即每日1元。
3.6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能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应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如出现销费者因换机后无保修凭证投诉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用户投诉信息给其进行考核处理。如所换产品价格高于原来产品,消费者应向换货商场补交差价。
3.7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我公司的特约维修部实行免费修理。
3.8 本“三包”规定中所说的性能故障是指:产品通电后不工作、产品工作但达不到说明书中所说的效果、噪音超过国家标准、漏电等,凡不属于性能故障的,必须进行修理,销售者不能随意给予退、换。
3.9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必须经我公司在当地的特约维修部鉴定后出具鉴定证明,销售者根据用户所持鉴定证明方可退、换。
3.10 销售者代收的折旧费必须在15日内电汇至我公司,由分中心会计负责督促办理,不得与货款一起交付。
3.1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公司不实行三包,由特约维修部实行收费修理:
3.11.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3.11.2 由于跌落、碰撞等人为外力造成的故障。
3.11.3 非甲方特约维修单位拆动造成损坏的。
3.11.4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3.11.5 保修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一致或涂改过的。
3.11.6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或因电压波动过大(超出187--242V范围)。
3.11.7 降价出售的产品、处理品。
3.12 产品配件保修规定:
保内介定:○1用户购机发票日期未超过六个月更换或维修的配件保修期至整机保修截止日;用户购机发票日期超过六个月更换或维修的配件保修期顺延六个月(整机保修一年)。○2保修三年主要部件,用户在购机2年内更换或维修,其保修期按正常保修期结束,用户购机2年以上(含2年)更换或维修,其保修期给予延保一年;保修两年的主要配件,用户在购机1年内更换或维修,其保修期按正常保修期结束,用户购机1年以上(含1年)更换或维修,其保修期给予延保一年。
保外介定:○1配件超保更换规定:保修三年或两年的主要部件在超出保修期收费更换货后,自更换之日超顺延保修一年;○2保修一年的超出保修期收费更换后,自更换之日起顺延保修六个月。○3非主要部件在超出保修期收费更换后,自更换之日超顺延保修三个月。
3.13 我公司在产品停产五年内(以铭牌所示的生产日期算起),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